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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495号原告曲某某,女,现住望奎县。被告宁某某,男,现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审判员 艾 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