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495号原告曲某某,女,现住望奎县。被告宁某某,男,现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审判员 艾 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