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异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仙增、杨淑梅与被执行人张为民、张惠民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仙增,杨淑梅,杨青竹,贺巧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异56号申请人张仙增,男。申请人杨淑梅,女,系张仙增之妻。被申请人杨青竹��女。被申请人贺巧爱,女。本院在执行张仙增、杨淑梅与被执行人张为民、张惠民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仙增、杨淑梅请求本院追加被申请人杨青竹、贺巧爱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申请人称二被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被执行人张为民、张惠民应支付申请人医疗费发生在2015年11月5日,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二被执行人的妻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张仙增、杨淑梅与被申请人杨青竹、贺巧爱系公公婆婆与儿媳关系。2015年申请人以自己年事已高,特别是申请人张仙增患有重大疾病,花费巨大。为治疗疾病共欠外债20余万元,要求被申请人杨青竹(大儿媳)、贺巧爱(二儿媳)共同承担由此欠外债共计18万元。本院认为申��人的请求事项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请求追加二被申请人理由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仙增、杨淑梅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书,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龙科审 判 员 肖安法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