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8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彭秀芳与李麦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秀芳,李麦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彭秀芳,女,���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被执行人:李麦根,男,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277号彭秀芳与李麦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调处李麦根给付彭秀芳水泥款885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给付3000元,同年11月30日前3000元,2016年3月30日前给付2850元。被执行人李麦根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彭秀芳申请执行。执行中,被申请执行人李麦根于2016年4月27日将执行标的885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马虹英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四���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