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夏加云与安庆市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安庆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796号原告:夏某某,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庆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64号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安庆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某某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夏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