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谢宣枝与被执行人杜莉盼、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宣枝,杜莉盼,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谢宣枝。被执行人杜莉盼。被执行人刘洋。申请执行人谢宣枝与被执行人杜莉盼、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1935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003822号执行证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债权文书公证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1935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00382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月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