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6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世兰、葛佳燕等与韩菊祥、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兰,葛佳燕,柏菊花,韩菊祥,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6866号原告陈世兰。原告葛佳燕。法定代理人陈世兰,身份证号码522122197110290045,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柏菊花。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东峰,杭州市义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菊祥。被告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同兴村。法定代表人朱水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菊泉,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育才北路955号。负责人陈勇,经理。委托代理人於国富,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兰、葛佳燕、柏菊花诉被告韩菊祥、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世兰、葛佳燕、柏菊花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韩菊祥、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世兰、葛佳燕、柏菊花撤回对韩菊祥、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2元,减半收取4401元,由陈世兰、葛佳燕、柏菊花负担。审判员 陶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利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