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谢晋安与尹建政、河南省洛阳市瞬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晋安,尹建政,河南省洛阳市瞬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558号申请执行人谢晋安,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尹建政,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尹川县。被执行人河南省洛阳市瞬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申请执行人谢晋安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发送执行通知书,采取网上查询、冻结等措施,被执行人尹建政、河南省洛阳市瞬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履行(2014)浦民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书确��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勇军执行员 陈小民执行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