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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脉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脉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45号罪犯王脉俊,捕前系无业。罪犯王脉俊曾因犯强奸罪于1988年9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又因犯强奸罪于1995年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次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2012)鼓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23日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7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日止)。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脉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王脉俊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脉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脉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脉俊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