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凯瑞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天津韩特涂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凯瑞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天津韩特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64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凯瑞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三道沟村冷食厂旁。法定代表人:杜文斌。被申请执行人:天津韩特涂料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园三号路14号。法定代表人:崔荣敏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凯瑞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韩特涂料有限公司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9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宝林执行员 胡广春执行员 庞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荣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