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程秀云与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1013号撤诉人。被告岳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秀云诉被告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被告已清偿了债务,所存纠纷已得解决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 红审 判 员 陈 晖人民陪审员 廖艳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花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