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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程秀云与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1013号撤诉人。被告岳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秀云诉被告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被告已清偿了债务,所存纠纷已得解决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 红审 判 员  陈 晖人民陪审员  廖艳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花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