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杜乐成与高宗英、赵梅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乐成,高宗英,赵梅智,于学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444号申请执行人杜乐成。被执行人高宗英。被执行人赵梅智。被执行人于学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宗英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皋头中铁三局宿舍xxx号楼xxx单元xxx室的房屋xxx套(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醴泉字第)。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典当、赠予、损坏或者任何形式的财产转移。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申请续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查封期限三年。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