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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杜乐成与高宗英、赵梅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乐成,高宗英,赵梅智,于学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444号申请执行人杜乐成。被执行人高宗英。被执行人赵梅智。被执行人于学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宗英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皋头中铁三局宿舍xxx号楼xxx单元xxx室的房屋xxx套(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醴泉字第)。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典当、赠予、损坏或者任何形式的财产转移。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申请续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查封期限三年。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