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1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高某与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1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宣县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中,因申请人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温志鑫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