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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1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高某与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1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宣县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中,因申请人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温志鑫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