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7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苗立荣、龚炳兰等与王学友、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立荣,龚炳兰,王强,王某,王学友,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052号原告:苗立荣。原告:龚炳兰。原告:王强。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苗立荣,系王某之母。以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郝春迎,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学友。被告: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王京法,公司经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梁春雨,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立荣、龚炳兰、王强、王某与被告王学友、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立荣、龚炳兰、王强、王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学友驾驶的鲁Q×××××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苗立荣、龚炳兰、王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学友驾驶的鲁Q×××××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博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