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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谢某与肖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肖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393号原告谢某,男。委托代理人廖雄勤,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兆华,男。一般代理。被告肖某,女。法定代理人肖必华,男,系被告肖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廖满秀,女,系被告肖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肖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谢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臣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