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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2016)湘1081民初371号原告黄任平与被告黄甲相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任平,黄甲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371号原告黄任平。委托代理人谢春丽,湖南春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甲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任平与被告黄甲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任平于2016年4月27日以已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任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任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任平负担。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若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