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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梁方基与吴玉国、吴京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方基,吴玉国,吴京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方基。被执行人:吴玉国。被执行人:吴京卫。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因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294号案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将被执行人吴玉国、吴京卫的保险赔偿款打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吴玉国、吴京卫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保险赔偿款310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滨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