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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薛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刑初25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亮,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2005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6]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亮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祁白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亮系吸毒人员。2015年11月间,被告人薛亮在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彩悦城及银河购物中心附近,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共计1800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1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薛亮携带T型锥来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彩悦城附近,采取T型锥撬锁的方法,将被害人程某停放在团市委楼下的蓝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窃走并销赃。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2、2015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薛亮再次来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彩悦城附近,采用相同方法将被害人姚某停放在彩悦城北门的紫色彪牌电动自行车窃走并销赃。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00元。3、2015年1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薛亮携带T型锥来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彩悦城附近,将被害人康某停放在黑天鹅蛋糕店附近的黑色彪牌电动自行车内两块24V电池窃走。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电池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两块24V电池发还被害人康某。随后,被告人薛亮来到银河购物中心附近,将被害人孙某停放在乐天百货对面的银灰色彪牌电动自行车内一块48V电池窃走。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电池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一块48V电池发还被害人孙某。同日,被告人薛亮在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彩悦城附近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薛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程某、姚某、康某、孙某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薛亮作案所用三把T型锥照片、被害人康某、孙某被盗电动车电瓶照片,被害人程某购车票据,接警单,前科材料,户籍材料,毒品检验报告书,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薛亮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薛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薛亮退赔被害人程某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姚某人民币600元。三、作案工具T型改锥三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忠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晋速录员  王 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