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可臣与被告韩荣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臣,韩荣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730号原告:李可臣,男。被告:韩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可臣与被告韩荣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可臣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韩荣银行存款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可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韩荣银行存款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运城市空港天海绿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运城市空港关公东×号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运政国用(2011)第0×9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跃华审 判 员 畅清泉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炫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