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武晓峰、张彦伟犯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晓峰,张XX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1刑初5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晓峰,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车盘乡中凹村第二居民组人。2008年10月12日曾因敲诈勒索罪被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25日曾因敲诈勒索罪被平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被告人张XX,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平陆县张店镇西牛村第三居民组人。2012年11月22日曾因招摇撞骗行为被盐湖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辩护人续海,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晓峰、张XX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崇春、焦柏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晓峰、张XX等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临猗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武晓峰伙同张XX驾驶黑色轿车在临猗县城南环路遇到从某理发店出来的受害人王X存,尾随其至县南城一路口处时,冒充公安民警将王X存叫上车,以其嫖娼要交罚款为由将其身上的100元骗走,王X存以回家取8000元罚款为由将身份证、手机押在二被告人处后逃走报案,期间在车上张XX打了王X存一耳光。案发后,武晓峰已将赃款100元退还受害人。2015年5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武晓峰伙同张XX驾驶黑色轿车在临猗县南环路冒充公安民警将从一按摩店出来的受害人樊XX叫上车,以其嫖娼要交罚款为由骗走受害人5300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期间在车上张XX打了樊XX几耳光。案发后,武晓峰、张XX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受害人。2015年5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武晓峰伙同张XX驾驶黑色轿车在临猗县城老审计局附近遇到从一理发店出来的受害人周XX,尾随其至临晋中学附近时,冒充公安民警将其叫上车,以其嫖娼要交罚款为由将其身上的1000元骗走,所得赃款二人平分。案发后,张XX已将500元赃款退还受害人。2015年3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武晓峰伙同张XX在临猗县郇阳市场附近冒充公安民警以受害人陆XX嫖娼要交罚款为由骗走受害人13000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案发后,武晓峰、张XX已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受害人。2015年3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武晓峰伙同张XX在临猗县金宝苑小区附近冒充公安民警以受害人张XX嫖娼要交罚款为由骗走受害人3550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案发后,张XX已将所得赃款1775元退还受害人。2015年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武晓峰伙同张XX在临猗县工业园区附近冒充公安民警以受害人巩XX嫖娼要交押金和出警费为由骗走受害人5500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案发后,张XX已将所得赃款2700元退还受害人。2013年9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武晓峰伙同“水货”(身份不明)驾驶白色雪铁龙牌轿车在临猗县全泰大酒店附近冒充临猗县公安局民警以受害人樊XX嫖娼要交罚款为由,骗走受害人100元,樊XX以回家取罚款为由逃走报案。案发后,武晓峰已将赃款100元退还受害人。被告人张XX退赃后均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武晓峰、张XX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武晓峰对起诉书指控其2015年5月13日、2015年5月12日、及2013年9月4日参与实施三宗招摇撞骗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其他指控予以否认,认为被害人所述实施犯罪的车辆与其所开车辆不一致、犯罪分子的年龄等也与自己不符,请求法庭公正量刑。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指控其与被告人武晓峰共同实施2015年5月13日、2015年5月12日的两宗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但对起诉书指控其参与的3、4、5、6宗犯罪予以否认,请求法庭从轻判处。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参与实施了2015年5月13日、2015年5月12日的两宗犯罪事实及招摇撞骗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一)指控被告人张XX的六宗犯罪中后四宗犯罪与张XX无关,不是张XX实施的。1、2015年5月6日的这宗犯罪,被害人周XX称当时两个人开的是一辆车牌有168三个字的黑色轿车,与二被告人作案时驾驶车辆车号为265的黑色轿车不符,公安机关也未核实过该车车主的情况。虽有被害人的辨认笔录,但武晓峰对辨认提出异议,且二被告人均否认实施该宗犯罪。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无其他证据证实;2、2015年3月29日这宗,被告人武晓峰一直坚持说公安人员讯问时对其进行诱供,被告人张XX自始至终否认,不能认定;3、2015年3月20日这宗,被害人张XX在报案材料中称二人开的是一辆黑色桑塔纳车,但二被告人称从未开过桑塔纳轿车,公安机关未进行核实;辨认也只辨认了张XX而未辨认武晓峰,二被告人均否认,仅有被害人陈述,证据不足;3、2015年2月3日这宗,被害人巩XX在笔录中称当时两个人开一辆银灰色轿车,驾驶座上的男子32岁左右,下车男子35岁左右,与本案被告人张XX43岁、武晓峰39岁不符。公安机关未对被害人所述车辆进行核实,仅有被害人陈述,证据不足。(二)1、被告人张XX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XX让家属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张XX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武晓峰伙同张XX驾驶一辆黑色现代轿车在临猗县城南环路遇到从某理发店出来的受害人王X存,尾随其至县南城一路口处时,冒充公安民警将王X存叫上车,以其嫖娼要交罚款为由将其身上的100元骗走,王X存以回家取8000元罚款为由将身份证、手机押在二被告人处后逃走报案,期间在车上张XX用手括了王X存一下。案发后,武晓峰已将赃款100元退还受害人。2015年5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武晓峰伙同张XX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MXW2**黑色现代轿车在临猗县南环路冒充公安民警将从一按摩店出来的受害人樊XX叫上车,以其嫖娼要交罚款为由骗走受害人5300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案发后,武晓峰、张XX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受害人。2013年9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武晓峰伙同“水货”(身份不明)驾驶白色雪铁龙牌轿车在临猗县全泰大酒店附近冒充临猗县公安局民警以被害人樊XX嫖娼要交罚款为由,骗走受害人100元,樊XX以回家取罚款为由逃走报案。案发后,武晓峰已将赃款100元退还受害人。被告人张XX退赃后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二被告人对自己及家属对本人不认可部分犯罪行为的受害人的赔偿表示认可。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2013年9月4日110接受樊XX报案,称其于2013年9月4日被两名冒充警察的人敲诈。2、抓获记录,证明2015年5月13日受害人王X存来派出所报案其中午13时左右在临猗县城被两个冒充警察的人拉到一辆车上打了一耳光说其嫖娼了,要罚款,在其回家取钱时其逃脱,后经我民警调查有一辆晋MXW2**的车辆十分可疑,5月14日我局民警在临猗县城街上发现了该车并对其进行守候,盯梢。后发现其人变换车牌,我局民警许培胜、畅迎虎、李国武、姚刚铁等人迅速将其车控制,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武晓峰、张XX。武晓峰,男,运城市盐湖区车盘乡中凹村第二居民组人。张XX,男,平陆县底张镇西牛村人。2、扣押清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上衣、工作证、号牌贴26个。附照片。3、动车登记证书,证明晋MXW2**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薛艳军,于2015年3月20日购买。(武晓峰贴牌后驾驶的车辆)4、信用联社客户明细对账单,证明孔凡梅卡于2015年2月3日共取款5200元。(孔凡梅系巩XX的妻子)邮政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张XX存折于2015年3月20日取现金2800元。5、收条,证明2015年7月13日我单位干警收到武晓峰家属上缴退赃款9500元(其中受害人王X存100元、樊XX2800元、樊XX100元、陆XX6500元)。领条:陆XX领6500元,樊XX领2800元,王X存领100元,樊XX领100元。(武晓峰所退赃款)6、领条及谅解书,证明张XX共退赃款14000元,其中陆XX领6500元,樊XX领2500元,张XX领1775元,周XX领500元,剩25元,各受害人均对张XX表示谅解。7、刑事判决书,证明2011年4月25日武晓峰被平陆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事判决书,证明2008年10月12日武晓峰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释放证明,武晓峰因敲诈勒索于2008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张XX于2012年11月22日被盐湖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9、领条,证明车主薛艳军于2015年8月11日领走晋MXW2**现代牌轿车一辆。10、临猗县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健康检查表,证明武晓峰,男,身高1.72米,体重88公斤,正常。张XX,男,身高1.69米,体重70公斤,正常。10、被告人武晓峰的户籍证明,证明武晓峰,1976年8月28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车盘乡凹村第2居民乡农民。被告人张XX的户籍证明,证明张XX,1972年1月7日出生,山西省平陆县张店镇西牛村第3组农民。二、证人证言证人薛艳军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4月20日左右,武晓峰打电话说要借我的车跑业务,我同意后,他就把车开走了。因为我是跑大车的,出车时车就在停车场放着。我的车是晋MXW2**黑色北京现代。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X存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来报案,今天(2015年5月13日)中午13时左右,我在东东车床门市部门口,西边一个理发店的女人和我搭话让我进她的理发店,我没有进去,并说了她两句难听的话就骑摩托车回家了,我家在牛杜镇王景村。我骑摩托车到南城第二个路口被一辆黑色的轿车挡住。从车上下来一个年轻人,那个人给我亮了一个本本,我也没有看清楚是什么东西,那人说他是刑警队的,问我刚才进没有进理发店,我说没有进去,只在外面说了两句话。那人说我不老实并让我上他的车,上车后他就打了我一耳光,让我把身上的东西掏出来,那人将我的身份证和手机都拿走了,并说要罚我款,他和我谈好掏8000元罚款后让我将身上仅有的100元拿出来,说是给他的车加100元油。他们开车,让我在前面骑摩托,要到我家里取钱,到村口后他们在村口等着,让我到家里取钱,我完后就跑了。那个人40岁左右,身高170左右,短发,开车人和那个年龄差不多,本地口音。2、被害人樊XX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5月12日中午10时许,我到县城办事,当我走到中联汽贸附近时,有一辆黑色小轿车停到我旁边,车上坐着两名男子,一个人在前面开车,另一名男子坐在车的后排座上,车后排坐上的那个人给我亮了个警察证,并让我坐到车上,上车后车就开始走了,那个人扇了我三个耳光,他还叫我把衣服里的东西都掏出来,检查我烟盒里有没有毒品,检查完后没有发现任何毒品,他就说我逛小姐要拘留我15天还要罚款20000元。我说我没有那么多钱,他就说最少要5000元,完后他就问我家有多少钱,我说我家里有3000元,不行我再给他借2000元。他就同意了。完后他们开车把我拉到我家,我到家里给他们取了3000元现金,还到我们村小卖部借了2000元现金,连带我口袋里的300元,他们总共拿了我5300元,他们把钱拿了就开车走了,他们走的时候我看见他们的车牌子是晋MA68**。开车的男子是短发,蓝色上衣,后座上男子短发,灰色上衣,皮肤较白。3、被害人周XX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5月6日10时许,我到老审计局旁边一理发店按摩,十几分钟后我按摩完了,就骑上电动车往南走,我行驶到临晋中学附近时,一辆黑色车牌为168的轿车把我拦住,车上下来两个人,其中一个拿着公安证在我面前照了一下,说我干的丑事,要在车上说,他们两把我叫上车,在车上他们两个给我说我逛小姐,到局子里面我得交10000元罚款,还得拘留,他们还说开车的是队长,让我和队长说说把事情了了,他们让我把身上的东西都掏出来,他们还在我身上搜,搜出一千余元,他们让我把零钱拿着,1000元钱被他们拿走了,他们就让我走了,我到青山化工厂门口越想越不对劲,我就报案了。开车的人我没看清,另一个是三十多岁的年轻小伙,短发,白白净净的,说话不是临猗口音,穿块块短袖。4、被害人陆XX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3月29日中午12时左右我将自家的白色奥拓轿车停放在临猗县郇阳市场北门门口,停了4分钟左右一辆银白色的北京现代停在我轿车旁边,从车上下来一名50岁左右的中年男子对我说:“你怎么把车停在这”?我说:“我接一个人我马上就走了”,那名男子说:“你将你的车头往头开一点,停那就行了”,随后我将车开到前方3米处的地方,那名男子让我上了他的轿车上,我看见轿车驾驶座上有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背椅上披了一件警察的衣服,那名50岁的男子说:“你把你的驾驶证,行车本,身份证拿过来让我看下”,然后我就把驾驶证,行车本,身份证,给了那名男子,那名50岁的男子把我的手机以及车钥匙也拿走了,并地我说:“你和我们去派出所去下,看看怎么处理”,然后他们就开车把我拉到了奥运花园西边的地边上,那名男子对我说:“你这事情你先交25000元,我把你这事给你处理好”我说:“我没有那么多钱。我最多有13000元”,那名50岁的男子说:“那你先交13000元,我再给你处理你这事”(嫖娼的事),我说:“我的银行卡还在运城放着”,那名男子说:“你的卡在运城,咱们马上走运城取钱走”,然后我就在运城市葡馨苑小区把我银行卡拿上,我在运城工农街和人民路交口的建设银行内把钱取了,随后他们就开车把我拉到临猗县柳树巷口,那名男子让我把钱给他,就把我的行车本、驾驶证、身份证,手机以及车钥匙给了我,等我下车后他们就开车往北走了。车尾数为“899”。两名男子一名40左右,身高1.6米,身材胖,灰蓝色的休闲外套,临猗口音;另一名50岁左右,身高1.6米左右,身材偏瘦,灰色外套,临猗口音。5、被害人张XX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3月20日17时许,我骑自行车上街买补车胎的胶水回来时,路过县城桥坡口一个洗头房(旁边是一家建筑机械修理部)时,洗头房内的一个小姐对我招手,我经不住诱惑就进去了。进去后那个小姐问我干不干那事,我说我老了快70岁了,没性功能了,就出来了。我骑车走到金宝园小区附近时,一辆黑色的轿车把我挡住,后门打开后,一个人朝我亮了下工作证,说他是刑警队的,让我配合下上车说句话。我上车后,看见驾驶座的靠背上挂着一件警服。坐在后面的人就不让我下车,并问我刚才干什么去了,我说我没有干什么。然后这个人就把我身上的东西掏出来,将我的手机收走,将我身上的850元钱装进他的口袋,并逼着我说:找人借钱交10000元罚款,不然就给你老婆打电话,并把车开往拘留所的方向开。我怕他们给我媳妇打电话,就和他们商量能不能少交点,最后那个人说最少要交3000元钱。我就和他们一起到晋通物流公司门口,我下车将我的存折拿上,座在后座上的这个人看见我的存折上还有2800元钱,就说要全部取出来,一共要交3500元罚款。他们将车开到土地局对面的邮政银行后,我就下车取了2800元,将钱给了他们后,他们给我留下100元后,就开车走了。他们一共拿走我3550元。那两个人我描述不出,但我见了人,肯定认识。6、被害人巩XX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2月3日16时许左右我骑摩托车走临猗县中惠伟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等我走到恒盛公司时从我后面来了一辆银灰色的轿车把我挡住,从车上下来了一名35岁左右的男子从身上掏出了公安证让我看了并让我上车,我上车看见了正驾驶座上坐着一名32岁左右,上了车后对我说:“你刚刚嫖娼了”?我说:“我没有”,那名35岁的男子对我说:“我们有摄像头照着,现在我们出警就在找你还有拘留你”,我说:“怎么没有了了,我还急着上班”?那名男子说:“不行,要缴纳10000元的罚款,5000元的押金以及500元出警费”,我说:“我没有那么多钱”?那名男子说:“你等下我给我头打个电话问下”,随后那名男子不知道给谁打了一个电话,等他把电话挂了后对我说:“你给我5000元的押金以及500元的出警费,先放你回去上班”,然后那名男子从我身上搜出了我的银行卡,我在临猗县信用社取了5000元把钱给了那名男子,我把钱给了那名男子后那名男子把放在我厂门口他们就走了,我就报警了。正驾驶座上的男子32岁左右,身材偏胖,身高1.7米左右,临猗县口音;让我看公安证的那男子35岁左右,身材中等,1.6米左右,临猗县口音。他们开的是一辆银灰色轿车,车牌号是晋MAH6**。当时我身上有500元,我从我的卡里取了5200元,给了冒充警察的人5500元。我用的银行卡是我妻子孔凡梅的,是信用社的储蓄卡,我当时用这个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的,取了三次:第一次2500元、第二次2500元,第三次200元。因为他们把我身上的钱都要走了,我身上没钱了,要吃饭,要打车,所以就多取了200元。7、被害人樊XX2013年9月4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9月4日10时许,我一个人骑电动车从临晋中学出来,走到临猗县城南环路桥坡口路南的芳芳理发店内,我在理发店内让一女人给我进行按摩,按摩时间大概有十分钟左右,我给那女人付20元钱。我从按摩店出来,骑电动车朝西走,过了全泰十字口十来米,我被一辆白色轿车挡住,车门打开后,车上的两个人没有下车,坐在后排座的穿着警服的男子对我说他是临猗县公安局的,让我上车。我就上车,坐在后排座,车后门关住后,穿警服的男子问我:“你刚才在理发店内干什么了?”我说:“我按摩了,给人家掏了20元钱。”坐在后排座穿警服的人说:“你这是犯了法拉。你这行为要拘留,不行的话,打110,把你送到公安局。”我当时害怕,不让打110报警。穿警服的男子对我说,你这行为要交5000元保证金,还要交5000元罚款。我说我身上没有这么多钱。随后,他让我把我身上的所有物品掏出来,看是否有违禁物品。我把我身上仅有的100多元掏出来,放在后座上,之后,他让我打电话借钱,要不走我家取钱,我就用手机给我妹打电话,说我买肥料,让她给我取3000元钱。穿警服的男子说他开车跟着我到临晋中学取钱,到校门口后,我对他说:“你们在校门口等着,我到里面取钱。”我到学校后,见到我妹,我就给我妹说了怎么回事,我妹就让我报警。我就给110出警队的樊利军打电话报警,过了一会,110民警到临晋中学门口把我接上后就在街上找骗我钱的人。在街上追一辆白色轿车,最后没有追到,后来我就被带到派出所了。穿警服的男子35岁左右,短发,本地口音。开车的男子,30岁左右,短发,本地口音。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一)被告人武晓峰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武晓峰2015年5月14日在猗氏派出所讯问室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5月13日10时许,我给“伟”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他在运城关公像那里。我就开着车去哪里把他接上。然后我们就开车来到临猗县城。我和“伟”看见在县城南环路一个卖汽车的对面理发店内出来一个人。那个人骑着摩托车在前面走,我们就在后面跟了上去。在去牛杜镇的路上(旁边是一个大公园)我把车开到和那个骑摩托车的人并排后,“伟”就喊叫让那个骑摩托车的人停住,并说问你个事,问那个人家是哪里的。那个人说你问这干什么。“伟”就说我是公安局的,并让那个骑摩托车的人上车。那个人上车后,我就开车走“伟”就问那个人刚才去按摩店干啥去了。那个人就有点不好意思,完了就说自己知道错了。“伟”还问那个人是哪里人,那个人说牛杜王景的,“伟”说你怎么能证明你是王景的,那个人说他有身份证,并把身份证掏出来让“伟”看。那个人就问我们怎么处理。“伟”对那个人说要罚款,那个就说他家里有钱,并说下午把钱送到公安局,“伟”说不行,要去那个人的家里取。在开车的过程中我听见后面“啪”的一声打耳光的声音,我就回过头看了下。那个答应去家里取钱后,我就把车又开回到那个人停车的地方,那个骑摩托车车的人还掏了100元钱说让我们卖烟抽、给车加点油。我们让他骑摩托车在前面引路,我们开车在后面跟着。一直到王景村口后,那个骑摩托车的人对我们说让我们等着,他去取钱。等不到这个人后,“伟”就拿着那个人的身份证在村口看见一个修车的人,问他是否认识身份证上的人,那个人说认识。“伟”把身份证和手机给了那个修车的人,让他把这些物品转交给本人。2013年9月份,我和一个外号叫“蠢货”的人(以前也是协警)开一辆白色的雪铁龙轿车(借朋友的)来到临猗县冒充警察敲诈钱财。我们发现一个人从理发店里出来后我就开车跟了上去,我把人挡住以后,“蠢货”把那人叫上车,说我们是临猗县公安局的,可能是时间长了,我让不清,上车后都说了些什么,后我们将那人拉上去了丰喜大道一个学校附近,那人让我们等着,他进去取钱,停了好长一会不见那人出来,我们就准备走,后来发现有一辆越野警车在后面追我们。我开的车出了点问题,熄火了,“蠢货”就下车路,后我将车发动着就跑了。2、被告人武晓峰2015年5月15日在猗氏派出所讯问室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5月12日中午,我开着车牌号为晋MXW2**的黑色现代轿车从运城关公像附近把张XX接上,开车往临猗走,到临猗后,在临猗县南环路上看见一名男子从按摩店出来,我们就跟在他后面,走了一截,张XX打开车窗把那名男子叫上车,当时张XX把他的警服挂在驾驶座的椅背上,那人看见警服就上车了,上车后张XX就问那人干什么了,那人就说他按摩了,张XX又问他有没有逛小姐,那人就承认了,那人就对张XX说能不能再给次机会,张XX说不行,那人就说能不能罚点款不要让家人知道,张XX说能行,就给那人要5000元,那人问能不能少点,张XX说不行,那人说他回到村里给我们找钱,我们就拉着他从丰喜大道一直向西走,到了庙上后就不知道走了哪个村了,我们在村口等着,那人回去给我们取钱,停了一会那人给我们送了5000元现金,我们拿到钱就走了,完后我们两个一人拿了2500元钱。3、被告人武晓峰2015年6月17日在看守所讯问室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有,2015年3月份的一天,我和张XX在盯一个理发店时,看见一个瘦高个老汉从理发店出来,我们两个还跟了他一会,当时那个老汉开一辆白色奥拓车,我们跟他到一个繁华地段,张XX就下车找那个老汉,停了一会张XX回到车上,说那个老汉承认了,但是在临猗县没办法解决,得到运城解决,那个老汉在运城住着,随后我们就带着那个老汉去运城取钱,这次取了10000多,具体我让不清了,取完钱后我们把那个老汉送回临猗,那个老汉就开车走了。钱我和张XX平分了。4、被告人武晓峰2015年7月2日在看守所讯问室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之前我说的“伟”叫张XX,我和张XX认识一年多了。我车上的警服是张XX的,他之前干过协警,在车上挂警服就是为了骗人,我从按摩店门口路过,发现有人从里面出来,我们就去抓嫖客,我和张XX是过完年三月份一起来临猗的,我没有听说过张XX去过西安。5、被告人武晓峰2015年9月14日在看守所讯问室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9月份,我和吹火来临猗时开的是白色轿车,车是借的,2015年以来我在临猗作案开的是黑色现代轿车,是我借我朋友薛艳军的。6、被告人武晓峰当庭供述,我2015年5月和张XX开我借我朋友军娃的黑色轿车在临猗作过两次案,2013年9月我和一个叫水货的在临猗作过一次案。我在公安机关问话时说2015年3月29日我和张XX在临猗作案是公安机关对我多次诱供造成的,没有这回事,在派出所民警问话过程中有民警用手机给我强行拍照过,我怀疑他们将我的照片提前给受害人看了,故我对辨认笔录有异议。我和张XX实施的那两次犯罪,我没有打过被害人,张XX有没打过我不清楚。我认可我对其他我不是我所实施犯罪受害人的赔偿。我为我在第一次庭审中的态度表示道歉,我不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只希望好好改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二)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张XX2015年5月14日在猗氏派出所讯问室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5月13日12时许,我和晓峰开车从运城往临猗走,晓峰开的车,在到临猗半路上我俩在路边摊点吃了些油条,车到临猗后,晓峰开着车在街上转,在一条主街道上我们看见有一男子从理发店内出来,晓峰就开车跟着,一直跟到离开县城,到了没人处,我喊叫那男子停下,“你干啥呀?”那男子说:“回呀。”我说:“你过来到车上,我问你一事。”我就下车,说:”我是公安局的,你刚才去哪了?那男子说:“去按摩店了”我就把那男子就叫到车上,我和那男子并排坐在车后排店,我问:“你在理发店干啥了?”那男子说:“就按摩了。”我就用手在那男子脸上打了一下,问他到底干什么了。那男子说:“掏50元,在理发店逛小姐了”我说:“你这嫖娼是犯法的,按规定处理要拘留还要罚款,罚款500至3000元。你怎么处理?”男子说:“不要拘留了,我家有8000元钱,要不到我家去取。”,那男子下车时,将身份证和手机,还有100元钱给了我,他说:“到村取钱,不要让家里人知道”。之后那男子下车,骑上他的摩托车在前面走,我和晓峰在后面开车跟在后面,走了大概二下分钟,不见那男子回来,我就将手机和身份证给了村口的一60岁左右的老人,随后我俩开车就回运城了。2015年5月12日11时许,我和晓峰开车从舜帝陵往临猗走,到临猗后,开车在街上转,看见一男子从理发店出来,我俩开车跟在后面,一直跟到没有人处,我下车将那男子挡住,说我是公安局的,并将那男子叫到车后座上,我问他:“刚才干什么了?”他说:“就是按摩”。我用手扇了他几个耳光后,他承认是逛小姐。之后,我告诉他要拘留15天还要罚款。他说他交3000元罚款,不要拘留了,再多拿2000元钱,不要让人知道。之后我和晓峰开车将那男子拉到他村,那男子给我们交了5000元,我们就走了。这次我分了2400元其他钱晓峰拿走了。我们从车上拿出的警察证是我制的假证,警服上衣是我和晓峰在运城河东广场一家警用器材店买的,作案车辆是晓峰的,车上的号牌贴是晓峰准备的。2、被告人张XX2015年5月15日在猗氏派出所讯问室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们是在麻将馆认识的,我们经常在一起打通胡,后来武晓峰对我说咱们做个生意,我知道武晓峰以前在盐湖区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干过协警。我们就商量做什么生意。武晓峰先是给我说一天给我300元,我们本月9日见了面后,武晓峰就开着昨天被你们扣的那辆车拉着我转,没有找下生意,直到12日我们才转到临猗,武晓峰对我说他以前在派出所抓过嫖客,所以对我说咱们去抓嫖客弄些钱,并教给我在抓住人后怎么说。3、被告人张XX2015年5月14日在猗氏派出所讯问室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一来过临猗三次,第一次来在县城王村买了个药,后面两次就是因为回去时发现临猗县城街“按摩店”,所以才决定冒充警察骗钱。因为武晓峰以前在盐湖区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干过协警。武晓峰说抓嫖客,要有警服和警察证,所以我们就置办了,办假警察证是我掏的钱,买警服是武晓峰掏的钱。办假证是在厕所墙上看下电话号码,打电话联系好,办证是个女人,要了一张相处和100元押金,证办好后又给了这个女人100元,衣服是武晓峰在运城河东广场,掏了40多元钱。4、被告人张XX2015年9月14日在临猗县看守所讯问室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5月12日和13日两天在车上我都用手在受害人脸上打了,打他们是因他们对不起他媳妇。我们这几次开的都是被你们扣押的那辆黑色现代轿车。车是武晓峰开的,来源我不清楚。5、被告人张XX当庭供述,我和武晓峰在临猗县总共作过两起案,就是起诉书指控的2015年5月的那两起,其余的我没有参与。我俩来临猗开的都是那辆黑色现代轿车,没开过别的车。当时在车上我用手在被害人王X存脸上括了一下,我不认为是打。我认可我家人对我不认可那几宗犯罪受害人的赔偿。我认罪悔罪,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判处。四、辨认笔录1、被害人王X存2015年5月20日在猗氏派出所对两组照片分别辨认:指出8号张XX就是在临猗县南城公园附近冒充警察以其嫖娼为由将其挡住后骗了100元钱的人(当时就是这个人在车的后座上和我说让我交8000元罚款并打了我一个耳光,并收走我100元钱)。说明:该对另一作案人武晓峰不能辨认。2、被害人樊XX2015年5月14日在猗氏派出所对两组照片分别辨认:指出8号武晓峰就是在临猗县中联汽贸附近冒充警察将其挡住后,骗了其5300元的人。当时这人在车的驾驶座上开车。10号张XX就是在临猗县中联汽贸附近冒充警察将其挡住后,骗了其5300元的人。当时就是这个人在车的后座上打了我三个耳光,并让我交罚款。3、被害人周XX2015年6月5日在猗氏派出所对两组不同照片进行辨认:指出3号张XX就是在临晋中学附近冒充警察以嫖娼为由将其挡住后骗了其1000元的人。当时这个人给我晃了下警察证,在车的后座上和我说让我交20000元罚款,就是这个人在我身上搜走1000多元现金,用手翻了下说只有750元后将零钱给了我,然后把这1000元装进他自己的口袋里。5号武晓峰就是2015年5月6日在临晋中学附近冒充警察骗了其1000元的人,当时这人在驾驶位上开车。4、被害人陆XX2015年5月15日在猗氏派出所对两组不同照片分别辨认:指出7号张XX就是2015年3月29日在郇阳市场北门附近冒充警察骗其13000元的人。当时这个人在车的后座上和我说让我交罚款,并从我手上拿走13000元。对另一组照片辨认时,指出3和10可能是冒充警察骗其钱的人(3号是武晓峰)。5、被害人张XX2015年6月5日在猗氏派出所对两组不同照片进行辨认:指出3号张XX就是2015年3月20日在临猗县金宝源小区附近冒充警察以嫖娼为由将其挡住骗了3550元的人。当时这个人给我晃了下警察证将我骗上车,在车的后座上和我说让我交10000元罚款,就是这个人在我身上搜走850元现金,并将钱放在驾驶员座椅上挂着的黑色警服的口袋里。张XX在对另一组照片辨认时,无法辨认出当时在前面开车的人。6、被害人巩XX2015年5月14日20时在猗氏派出所对两组不同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0号张XX就是在临猗县工业园区冒充警察将其挡住后骗了5500元钱的人。当时这人在车的后座上和我说交5000元罚款和500元出警费,最后收了我5500元罚款。10号武晓峰就是2015年2月3日在临猗县工业园附近冒充警察将其挡住后,骗了其5500元的人。当时这个人在驾驶座上开车。7、被害人樊XX2013年9月4日在猗氏派出所对10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3号照片上的人(武晓峰)就是对其实施诈骗的人。五、二被告人的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结合上述证据,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分析认定如下:(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2日、5月13日二被告人冒充公安民警敲诈被害人王X存和被害人樊XX,及2013年9月4日被告人武晓峰伙同“水货”冒充公安民警敲诈被害人樊XX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武晓峰、张XX的供述,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且被告人与被害人关于主要犯罪事实部分的述称基本吻合,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二)对于二被告人及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3至第6宗犯罪不是二被告人实施,指控证据不足,不应认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1、对指控的2015年5月6日的犯罪,被害人周XX在询问笔录陈述到“----我行驶到临晋中学附近时,一辆黑色车牌为168的轿车把我拦住,----开车的人我没看清,另一个是三十多岁的年轻小伙,短发,白白净净的,说话不是临猗口音----”,在辨认时,被害人周XX辨认出了二被告人。对该车,虽说黑色轿车这一特征与二被告人供述所开车辆相符,但从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时从查扣车辆上所扣号牌贴照片可以看出,有“6、8”的数字,并无数字“1”,公安机关未进一步核实;对二被告人,被害人所述向其索钱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与被告人张XX的实际年龄(四十三岁)不符,且其称未看清开车的人,但却能从十张照片中准确辨认出被告人武晓峰,结合武晓峰当庭关于有人给其照相的怀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对该起犯罪事实的指控证据不足,且现有证据存在矛盾,不应认定;2、对指控的2015年3月29日的犯罪,被害人陆XX在询问笔录陈述到“----停了4分钟左右一辆银白色的北京现代停在我轿车旁边,从车上下来一名50岁左右的中年男子,那名男子让我上了他的轿车上,我看见轿车驾驶座上有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背椅上披了一件警察的衣服----两名男子一名40左右,身高1.6米,身材胖,灰蓝色的休闲外套,临猗口音;另一名50岁左右,身高1.6米左右,身材偏瘦,灰色外套,临猗口音。”,在辨认时,被害人陆XX辨认出了被告人张XX,对此武晓峰不能确定。从车辆来说,被害人陈述嫌疑人所开车辆与二被告人供述所开车辆明显不同;对二被告人,虽说被害人辨认时指出了被告人张XX,但从讯问光盘及庭审现场,明显能听出二被告人均不是临猗县口音,且被告人张XX的非本县口音更重、更明显,另外被害人对嫌疑人身高、年龄的描述亦与本案二被告人的情况差距较大,综上所述,该项指控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3、对指控的2015年3月20日的犯罪,被害人张XX在询问笔录陈述到“----我骑车走到金宝园小区附近时,一辆黑色的轿车把我挡住,----那两个人我描述不出,但我见了人,肯定认识。----”,在辨认时,被害人张XX辨认出了被告人张XX,未辨认出被告人武晓峰。公安机关未对该车是否与二被告人所开车辆属同一辆进行核实;被害人称肯定能认出二人,却未认出武晓峰。因二被告人均否认该犯罪事实,仅有被害人方的证据,而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4、对指控的2015年2月3日的犯罪,被害人巩XX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到“----正驾驶座上的男子32岁左右,身材偏胖,身高1.7米左右,临猗县口音;让我看公安证的那男子35岁左右,身材中等,1.6米左右,临猗县口音。他们开的是一辆银灰色轿车,车牌号是晋MAH6**。”,从车辆来说,被害人陈述嫌疑人所开车辆与二被告人供述所开车辆明显不同;对二被告人,虽说被害人辨认出了二被告人,但从讯问光盘及庭审现场,明显能听出二被告人均不是临猗县口音,另外被害人对嫌疑人年龄的描述亦与本案二被告人情况相差较大,故该项指控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综上,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2015年5月6日、2015年3月29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2月3日的四宗犯罪事实,因二被告人否认,现有证据不足,或有疑点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证实以上指控,故本院对二被告人及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3至第6宗犯罪指控证据不足,不应认定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晓峰、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晓峰实施三宗犯罪、被告人张XX实施二宗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行骗,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武晓峰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武晓峰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张XX辩护人以张XX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由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晓峰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算至2019年3月13日止。)二、被告人张XX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晓荣审 判 员 王谷岩人民陪审员 刘虎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