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涛与李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张涛,女,1986年7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强,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张涛与李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业经(2015)京中信执字01758号文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强给付案款人民币5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此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5)京中信执字01758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东民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晓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 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