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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曾焱与东阳市永传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焱,东阳市永传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异19号案外人陈德军。申请执行人曾焱。被执行人东阳市永传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焱与被执行人东阳市永传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传红木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德军于2016年4月11日对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民字第5028号查封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德军称,其是被执行人永传红木公司的股东,在本案债务发生之前,其就已与永传红木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杨春光对公司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位于东阳市横店镇荆溪社区文南平湖公路7131号厂房内的所有机器、烘房、龙门卧式带锯、宽带砂光机、马氏MASR机器、红木原木、部分红木家具归案外人所有,因案外人一直没有地方安置,就一直放置在厂房内,故本案中法院查封的财产是案外人所有的。为此,案外人提出异议,请求法院终止对查封财产的执行并返还给案外人。案外人陈德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曾焱与被执行人永传红木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东执民字第52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东阳市永传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内的烘房、龙门卧式带锯、宽带砂光机器各一台、马氏MASR机器11台、红木原木若干。现案外人陈德军以上述查封的财产系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陈德军主张其与被执行人永传红木公司进行了财产分割,约定涉案财产均归其所有,但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陈德军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劭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