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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淑红诉被告李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淑红,李伟,潘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6民初381号原告罗淑红,女,汉族,住顺平县。委托代理人王永生,顺平县城关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伟,女,汉族,住顺平县。被告潘粮,男,汉族,住顺平县。原告罗淑红诉被告李伟、潘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新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淑红的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潘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淑红诉称,被告李伟与潘粮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11日被告李伟因家中有事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同时,李伟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但李伟始终未予给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伟、潘粮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被告李伟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同时,李伟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借条今借到罗淑红现金(10000)元(壹万元整)2015.3.11号李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始终未予偿还。另查明,被告李伟与潘粮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李伟书写欠条、及李伟、潘粮结婚证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伟潘粮、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其主张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伟、潘粮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罗淑红现金1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伟、潘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新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亚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