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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永明诉 贺占雄、申华、朱永军、雷锋、白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明,贺占雄,申华,朱永军,雷锋,白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11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明。被执行人贺占雄。被执行人申华。被执行人朱永军。被执行人雷锋。被执行人白双平。本院在执行王永明与贺占雄、申华、朱永军、雷锋、白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王永明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惠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