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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黄某乙、张某乙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乙,张某乙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乙,曾用名黄某甲,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因吸毒,于2015年12月24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甲,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州区,无业。因吸毒,于2015年12月24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张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2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张某乙在其二人与“弟哥”(另案处理)共同合伙经营的陆川县珊罗镇六燕村榄岭KTV提供包厢给陈某甲、陈某乙、欧某等22人吸食毒品K粉。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张某乙和参与吸毒的陈某甲、陈某乙、欧某等22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包厢内缴获吸剩的毒品K粉0.4克。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K粉中检出氯胺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乙、张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乙、张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乙、张某乙与“弟哥”(另案处理)共同合伙经营陆川县珊罗镇六燕村榄岭KTV,并雇请他人管理。2015年12月22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张某乙知道KTV包厢内有顾客吸毒,而不予制止,并参与一起吸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张某乙和参与吸毒的陈某甲、陈某乙、欧某等22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包厢内缴获吸剩的毒品K粉0.4克。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K粉中检出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陆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交接凭证、吸毒工具和缴获毒品称量指认照片、证人王宾、赵佰乾、曾杰、庞宗威、黄超甫、陈观龙、覃某甲、陈福才、陈桂、晏冰、梁声丽、陈任贵、钟晓欢、黄科富、黄书健、梁志伟、卢贤敏、曾国林、林燕妮、欧敏、覃某乙、林维龙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和人员照片及名单、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黄某乙、张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开庭审理后,被告人黄某乙、张某乙分别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缴纳罚金书证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张某乙作为KTV的合伙经营者,明知顾客在KTV的包厢内吸食毒品不予制止,仍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张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乙、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张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赖柏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