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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民辖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大力汽保(营口)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案件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力汽保(营口)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辽宁华夏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辖终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力汽保(营口)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宗海,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华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永安镇。法定代表人艾英军,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大力汽保(营口)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民初192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民初1925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民初192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至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勇审 判 员  刘钢代理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