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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9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建华与杨则梁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华,杨则梁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331号原告徐建华,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被告杨则梁,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朱忠伟,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华与被告杨则梁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