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0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李爱军申请执行皇甫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军,皇甫邱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01885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军,男,汉族,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兴隆家园6号楼4单元三楼西户。被执行人皇甫邱鹏,地址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兴隆家园10号楼4单元六楼东户。本案在执行李爱军申请执行皇甫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