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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482号原告罗某,女。被告廖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龚雅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