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482号原告罗某,女。被告廖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龚雅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