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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会文诉被告王艳春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会文,王艳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永北村委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888号原告赵会文被告王艳春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永北村委会(以下简称腰站镇永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郝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会文与被告王艳春、腰站镇永北村委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0元,减半收取11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倩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屈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