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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谷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谷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1320号原告:霍某某,女,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被告:谷某某,男,汉族,1972年9月14日出生。原告霍某某与被告谷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霍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审判长  郭国田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刘慧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