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2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乔居平申请执行白马风情渡假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县白马风情渡假有限公司,乔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2执异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文县白马风情渡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广田。申请执行人乔居平,男,汉族。在执行乔居平申请执行白马风情渡假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纠纷一案中,白马风情渡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白马风情渡假有限公司称,1、文县法院执行庭办案人员不按程序办案,超标的查封;2、在评估过程中办案人员干预评估,使评估值有失公平,造成流拍;3、文县法院执行庭为乔居平执行卖力,而对我申请执行的两个执行案件20年了至今未结案;4、由于超标的查封给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本院查明,乔居平申请执行白马风情渡假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纠纷一案执行立案后,经查被执行人白马风情渡假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我院于2014年2月17日将被执行人在文县城关镇西园村一块面积为6690平方米的土地依法进行查封,土地使用证号为文国用(2008)第099号。该案共进行了两次评估拍卖程序,第一次评估拍卖程序中评估机构的选定,由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经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确定为甘肃中勤评估公司,但由于三次流拍现该评估报告已超期无效。后我院移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进行了第二次评估拍卖程序,现已进入拍卖阶段。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于被执行人所有的涉案土地为不可分物,且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对该土地依法整体查封。本案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均为当事人自主选择,评估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提出的其他异议无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当事人文县白马风情渡假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青审判员 张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