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明贵申请执行国营云南燃料二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贵,国营云南燃料二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560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贵,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被申请人国营云南燃料二厂。法定代表人张文荣。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560号李明贵与国营云南燃料二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00768.40元,执行费2911.53元,合计:203679.93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水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崇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