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4行审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英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刘佳荣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英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刘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24行审69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42088007-5。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号。法定代表人冯矫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芹,该局法制科长。被申请执行人刘佳荣。申请执行人英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英)食药监食罚(2015)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英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英食药监食罚(2015)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明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英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英)食药监食罚(2015)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甲寅审 判 员 江 军人民陪审员 叶桂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