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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吕光华与程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光华,程俊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224号原告吕光华,男,生于1951年7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杨建清,仁寿县陵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程俊良,男,生于1965年8月1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光华诉被告程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吕光华承担。审判员  李阳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