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流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伊桑(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嘉宝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嘉宝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桑(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嘉宝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嘉宝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伊桑(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金鹤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佳尧,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滢滢,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嘉宝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侠,总经理。被告成都嘉宝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负责人柯燕,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嘉,男,汉族,1985年1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成都嘉宝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文波,男,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成都嘉宝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桑(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嘉宝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嘉宝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桑(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9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40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颖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