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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何军华与孙晓华、袁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华,孙晓华,袁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353号原告:何军华。被告:孙晓华。被告:袁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华诉被告孙晓华、袁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军华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华撤回对被告孙晓华、袁美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何军华负担。审 判 员 金增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