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30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30刑初3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4日,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4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通检刑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于2015年11月7日13时许带其儿子来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大众书店,看到书店电视上播放的家教机广告,认为家教机对其儿子的学习有帮助,遂来到摆放家教机的货柜,趁无人之际盗走货柜上的一台香槟金色步步高家教机。经通道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步步高牌Sl型家教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45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所盗物品已归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通道侗族自治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证人雷某某、刘某某、伍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指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2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所盗物品已归还给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吴某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川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攀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