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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民辖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苗德志与被上诉人苗成青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德志,苗成青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辖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德志,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平顺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成青,男,194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平顺村。上诉人苗德志因与被上诉人苗成青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1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苗德志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苗德志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苗德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保滨审 判 员  李彦茹代理审判员  满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朝之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