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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子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72号罪犯王子军,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子军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子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0月31日1时,该犯伙同他人预谋抢劫在郑州市金水区渠西路持菜刀抢劫被害人现金2000元、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2880元),案发后,同案退赔被害人5000元;2012年11月26日2时,该犯伙同他人预谋抢劫,在郑州市金水区一小区持菜刀抢劫被害人现金400元、苹果手机一部(价值9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176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2016年1月15日缴纳罚金10000元。罪犯王子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子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子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