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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任某与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任某与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新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