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与李文君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农安县支行,李文君,李青林,孙洪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农安县支行负责人郝国民,行长。被执行人李文君,男,1979年月5日生,汉族,地址农安县。被执行人李青林,男,1980年5月30日生,汉族,地址农安县。被执行人孙洪山,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地址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农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文君、李青林、孙洪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文君、李青林、孙洪山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农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七日书记员 袁 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