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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辖终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褚××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褚××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工路13,15号3-6层312房。法定代表人郭献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男,1974年4月9日出生。上诉人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网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褚××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褚××在一审中起诉称:自2009年9月开始,信息网络公司在其控制的“大洋网”、“手机大洋网”等媒体发布褚×ד强奸女实习生”不实信息侵犯褚××的权益。在褚××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多次告知信息网络公司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后,信息网络公司仍不悔改,不顾执业操守,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给褚××造成极大伤害。现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一审法院向信息网络公司送达起诉状后,信息网络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主张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褚××诉称的涉诉网站的服务器所在地和信息网络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故主张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褚××系以信息网络公司利用网络侵犯其姓名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属于因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褚××提交了暂住证,用以证明褚××自2013年11月4日至今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阜荣街,故北京市朝阳区为褚××的经常居住地,亦为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驳回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信息网络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其一审期间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书》的理由基本一致。信息网络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褚××服从一审裁定,其对于信息网络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褚××以信息网络公司利用网络侵犯其姓名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属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褚××提交了暂住证,用以证明褚××自2013年11月4日至今一直居住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涉案住所,故北京市朝阳区为褚××的经常居住地,亦为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信息网络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我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信息网络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玄明虎代理审判员  梁 冬代理审判员  王蕾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文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