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9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岢岚县兴岢热力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岢岚县投递服务中心邮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岢岚县兴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岢岚县投递服务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9民初92号原告岢岚县兴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频。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岢岚县投递服务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岢岚县兴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岢岚县投递服务中心邮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岢岚县兴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岢岚县兴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岢岚县兴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岢岚县兴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文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