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959号原告:周某某,长岭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张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靖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