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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959号原告:周某某,长岭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张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靖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