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刑更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进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757号罪犯刘进。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虎刑二初字第0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以(2012)苏中刑二终字第0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28日本院以(2015)常刑执字第00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刘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刘进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6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臻审判员  费亮审判员  江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