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沈祝富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38号罪犯沈祝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沈祝富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7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以(2011)大刑二初字第008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17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07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4年12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8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祝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督岗,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沈祝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沈祝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沈祝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祝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