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景新伟j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景新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828号罪犯景新伟,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郑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景新伟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八万元。刑期自2007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豫法刑二终字第013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自愿放弃上诉;景新伟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元(已赔付)。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1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景新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22日对景新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景新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景新伟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被王某某殴打。2006年2月14日,景新伟与王某某商议到他人家中调解说和,调解中双方发生言语冲突,景新伟恼羞成怒从驾驶的车内取出刀具,乘王某某不备向其头肩等处连砍数刀后潜逃,致王某某双眼五级伤残、双上肢九级伤残。该犯系自首,系犯罪未遂。罪犯景新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假释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景新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可予假释。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景新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