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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童刚与李同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刚,李同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96号原告童刚,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李同刚,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童刚诉被告李同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现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童刚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