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丰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86号罪犯李丰涛,又名李小飞,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登封市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被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登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丰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10)登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丰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5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李丰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8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丰涛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4月至2007年2月间,李丰涛伙同他人预谋后,分别结伙在登封市、新密市等多地实施入室盗窃14起,盗窃现金、首饰、电脑等财物价值5万余元。该犯系累犯;于2016年2月18日缴纳罚金10000元。罪犯李丰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7月10日、2014年12月10日、2015年6月10日、2015年1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记功。2014年12月、2016年1月分别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丰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丰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