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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哈×1与哈×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1,哈×2,吴×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604号原告哈×1,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被告哈×2,男,58岁。被告吴×,女,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哈×1诉被告哈×2、吴×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哈×1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哈×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爽 来源: